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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5月16日 10:12  点击:[]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行资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一系列法规、政策规定,省财政厅拟订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的规定,制定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征管办)具体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省直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或利用政府信誉所取得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其他企业利润收入、其他股利股息收入、其他产权转让收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经济实体上缴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省直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广告经营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收入等其他收入。

(六)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七)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必须签订由省征管办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文本另发)。所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作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做到依法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六条 省直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七条 按照收缴分离原则,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制是指执收单位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单位(个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等直接开具专用票据收款,定期将票款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市、州、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含省非垂直管理、分布在各地的省直单位资产收益)。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督促其将各单位资产收益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省管在各地的资产收益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工作。

第八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不出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九条 在征收资产收益时,省财政部门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及其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资产收益类型,按规定费率,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省征管办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征管办统一管理。资产收益票据名称为“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

“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资产收益。

第十一条 省征管办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征管办和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专用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直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向省征管办领用专用票据。省垂管部门在各地的单位向省主管部门领用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专用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遗失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征管办,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告作废,并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省直单位资产收益及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进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由省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本着激励的原则,对于省直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行为取得的收入,在按照省政府第233号令规定缴纳“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后的资产收益,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主要用于本单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由省财政厅从专户上直接拨到代发工资的银行,再分拨到单位个人工资卡上。)和有关事业发展支出。省财政部门只管专户、使用、复核和监督,不调剂、不平调、不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资金监管和资产收益支出项目管理。省直单位使用缴入的资产收益时,由单位上报项目、资金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从资产收益专户中拨付给项目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收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用后,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省直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的使用,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后,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省直单位当年缴入的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纳入次年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因特殊原因当年确需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会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报领导审批后,由预算追加支出指标,由省财政国库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单位资产收益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与使用的管理,合理使用资产收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省直单位凡不按期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时间超过3个月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省直单位及各地财政部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经查证属实的,省财政将直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一条:鄂教财[2014]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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