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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4号)

2018年07月03日 16:03  点击:[]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4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明确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的行为责任,解决政府采购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标准化再造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

2013919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1021日印发

  抄送:各市州县财政局,厅内相关处室。

 

  附件: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指标

  第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部门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 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省财政厅按指标管理规程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包括:省级预算(含年初预算和预算调整)、中央专款。年度预算执行中,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因资金用途变更,采购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可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请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采购单位对应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单位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严格按资金来源以及采购品目填报政府采购申请。

  《政府采购申请表》主要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及资金情况、采购品目名称、采购类别、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数量、参考价格、采购金额、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资金支付方式等。

  第六条 采购单位须完整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对应资金项下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依法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年度内同一品目、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拆分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特殊需求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或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载明原因,并将主管部门编写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八条 采购单位因项目特殊需求,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等材料,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系统自动审核通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政府采购申请审核通过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并下达给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核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及项目需求,依法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收到《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后三十日内,没有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导致采购项目无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采购项目将自动取消并退回到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状态。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在当年1130日前未申报完毕的,省财政厅将终止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的实施,管理系统不再受理其政府采购申请。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及履约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须由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共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金额、收款银行、银行账号、资金支付时间及进度、采购标的物数量、单价、金额、品牌、规格型号及履约验收特别要求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的要素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备案审核通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确认书》并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政府采购合同实行一次性备案确认。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的标的物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中标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纪检、财务、使用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验收;中标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邀请参加项目评审的技术专家、采购单位纪检及使用部门人员负责项目验收;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采购单位纪检和使用部门的人员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项目的验收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中标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参加采购项目投标未中标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单位提出参与投标项目验收的申请,采购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十的重新申报政府采购执行,另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手续。

  采购单位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资金支付申请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确认书》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资金支付完毕后,采购单位应将资金支付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次性备案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生成对应的用款计划,自动锁定政府采购项目收款人及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资金支付比例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采购单位申报了政府采购申请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办理项目资金的结转手续。

第六章 政府采购台账及档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活动中,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采购项目需求、评审专家、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事项的监管,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和结果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接受监察部门的电子监察。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并将结果通报。聘请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政府采购协管员,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结合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包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性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如实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具体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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