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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29日 09:25  点击:[]

 

 

 

 

 

武交院资[201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四章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八章 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

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审核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值,督促出租、出借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指导学校二级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实施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推动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促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

健全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含综合验收和单项验收)、工程结算、工程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在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盘点、核实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按照规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学校购置、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予办理。学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十一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要建立账簿,分类

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及存货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

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

偿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资产的领用、交回登记制度、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检查领用资产的领用、交回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动、离职时,所用资产也应按规定履行使用人变更或交回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对于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按规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因保管人管理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资产使用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保管、使用人员的资产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学校要不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绩效管理,将资产使用绩效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软件等,要明晰产权关系,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权。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

()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容包括:

()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电梯、

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一般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被服装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地质勘探车等)、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学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学校资产配置标准遵照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房屋、土地和车辆,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房屋建设及办公使用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标准;

()土地使用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用车配备标准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

核;

()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

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学校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学校预算,并在上报学校年度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学校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学校预算,也不得列入学校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有偿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

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对外投资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

学校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二十七条学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

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透明。

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除国家另有规定,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上级补助;

2.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4.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学校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申报审批表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2.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6.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7.学校及合作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8.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学校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学校投资申请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学校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学校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办理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学校拟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申报审批表及

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2.学校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出租、出借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底价,由财政部门或由其授权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学校必须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应重新组织招投标。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要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终止时,应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学校对外投资终止还应进行投资清算。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登记。学校应通过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准确、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变动信息,实现动态监管,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专项考核。学校应建立有偿使用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

()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的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要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学校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三十八条学校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要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要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报经批准不得转让。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申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学校所取得的资产收益,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作为资产收益收款依据,做到依法应收尽收,应缴尽缴。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将收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列学校预算。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

法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章 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

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证》)。

第五十三条《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要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校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关注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及时反映学校资产的状态,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为建立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五十七条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各项资产审批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八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每年年末核对学校资产数据,检查、分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卡实相符。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六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资产管理状况纳入各部门的日常审计和经济责任审

计范围。

第六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岗位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湖北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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