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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024】45号

2016年03月29日 09:25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文件

武交院资〔2024〕45号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

〔2017〕4 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1 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学校

以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

程、长期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

关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

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的职责,确保学校资产科学配置、

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

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资产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专职管

理人员,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学校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

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

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

共享共用。

第七条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资产实施监督

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

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审核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办

理学校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

续;

(四)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

值,督促出租、出借学校资产的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

产收益;

(五)指导学校二级单位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推动学校资产优化

配置,促进学校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

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学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

接受捐赠等。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规范、优化资产结构;

(四)厉行节约、绿色环保;

(五)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六)预算约束,绩效管理;

(七)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

(八)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九条学校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

限定。学校资产配置标准遵照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共同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

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学校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将配

置需求纳入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实施。资产配置

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依照

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

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

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的原则。召

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

的,一般通过调剂或者租用方式解决。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学校依法利

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学校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对外投

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

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经批准可以出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

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竞价、协议招租等方式。具体办法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

法(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

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担保

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

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担保等。

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

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

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

用。具体办法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数据等无形

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具体办法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无形资产

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任何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

以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源共享与有偿

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

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用于出租、

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

立健全学校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对资产登记、资产变动、资产清查、

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

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

对于学校购置、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

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予办理。学校财务处应根据资产

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

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要建立账簿,

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

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

值的资产,要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资产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

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

度。

第二十四条

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动、离职时,所用资产也

应按规定履行使用人变更或交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资产使用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考评制

度,定期对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资产保管、使用

人员的资产使用绩效进行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

追究相关责任。学校要不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绩效

管理,将资产使用绩效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许可权、商标

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

软件等,要明晰产权关系,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

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和个人,要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实行许可认证制度,

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单位权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权。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

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

保。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损失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

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无偿划转是指单位之间在不改变国有资产

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划转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

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

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转让。转让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

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

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

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正常损失等,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

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条学校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拟处置的资产产权要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

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

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二级单位申报、资产

管理部门现场审核、提交学校会议审批、资产评估(公示)、公

开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

优的原则。转让资产,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

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发生变动

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

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用于转让、拍卖、置换的;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五) 学校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

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

(七)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

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清查具体办法按财政部

和省财政部门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资产绩效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推

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校内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

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实

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关注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为建立资产资

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

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每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资产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及其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

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

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校及其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

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要

切实履行管好用好资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

完整。要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岗位

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

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6〕16 号)和《武汉交

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7〕105 号)

废止,学校原相关规定(办法)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

为准;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湖北省相关规定。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24 年 7 月 10 日印发

共印 4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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