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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

2016年05月13日 10:50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

公 示

根据要求,现将《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5日),学校教职工如有咨询的,请实名以电话或邮件形式向学校资产管理处咨询。

办公地点:图书馆808室

联系电话:027-88756039(9:00——16:00)

联系邮箱: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管理办法

(报备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学校无房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和《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的通知》(武房发〔2013〕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下称“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配租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特指学校黄家湖新校区内建设的8栋公租房,共计560套,每套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建筑面积约60M2。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教职工公租房的租赁工作,负责对在编在岗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及配租。

第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资格审查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六条学校公租房配租对象是指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具备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夫妻双方均在编在岗的,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共享承租权。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武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职工低于3500元。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其资格申请或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下同)。

3、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及承租公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的人均值。

符合本条第1、2、3项条件且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新就业职工毕业年限为大中专院校毕业6年以内,与学校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纳入学校岗位管理、进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体系,并在武汉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固定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后计算不低于一年。

3、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职工低于3500元。

4、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房。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承租公租房:

(一)申请人或其配偶享受了政策性住房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省直机关统建职工住宅、省直单位统建统分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未售公房(含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房)及其他经地方政府批准,限定供地方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的住房。

(二)申请人在学校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的。

第四章 公租房租赁形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币1000元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逾期未足额缴纳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第九条 职工必须按月按标准足额缴纳人民币150元的房屋租金。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排序办法

第十条计分办法

总分=职务(称)分+选房工龄分+校龄分+学历分+奖励分+荣誉分

(一)职务(称)分

借鉴高校通行做法,结合学校实际,测算得出各类人员职务(称)分(详见下表)。

序 号

职务(称)

计 分

1

正校职、二级教授

70

2

副校职、三级教授

67

3

四级教授

64

4

中层正职,副高五、六级

61

5

副高七级

59

6

中层副职

57

7

主任科员、讲师或中级职称、高级技师

55

8

副主任科员、技师

53

9

科员、初级职称、高级工

51

10

办事员、中级工

49

11

其他人员

47

备注:计分重叠时,坚持“就高计分”原则

(二)选房工龄分

选房工龄分=工龄分+学龄分

1、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的年限,以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按月计算,12进制每年计为1分。

2、学龄指高中毕业后升入大学本、专科或中专后的按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每年计为1分;初中毕业后修满4年制中专者,可计学龄分1分。学龄分与工龄分不重复计算。

(三)校龄分

从进校在岗时间算起计算到2015年8月31日为止(以档案为准),按月计算,12进制每年计为0.5分。

(四)学历分

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为止,毕业的最高学历(以档案或毕业证书核实为准;博士学历记3分、硕士学历记2分、本科学历记1分、专科及以下记0.5分)。

(五)奖励分、荣誉分

科研奖励分

1、奖励项目:

(1)省级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2)省级及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

2、计分标准:

(1)等级分

国家级特等奖4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省级特等奖3分、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2)排序计分:

集体奖项取前8人(有奖励证书者);

项目负责人按相应等级计分,第2-5名按相应等级的80%计分、第6-8名按相应等级的60%计分。

教学竞赛奖励分

1、奖励项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高校(高职高专)微课教学比赛、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2、计分标准

(1)等级分

国家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省部级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2)排序计分:

集体奖项取前8人(有奖励证书者);

项目负责人按相应等级计分,第2-5名按相应等级的80%计分、第6-8名按相应等级的60%计分。

荣誉表彰奖励分

1、表彰项目: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省级及以上政府颁发证书)及湖北名师、湖北师德标兵等。

2、计分标准:国家级3分、省部级2分

一人获多项奖励(或荣誉称号)时,同一类别的以最高奖项(或荣誉称号)计分,不累计计分。不同类别的可累计计分。获奖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

(六)有关说明

1、符合条件的双职工(夫妻)住户,选房加2分。

2、上述职务、职称、岗位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核对,不重复计算。

3、科研、教学奖励分别由科研处、教务处认定,荣誉由人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4、当学历与学位分离时按就高计算学历分。

5、总积分相同时按职务(称)高的、工作时间早的、学历学位高的、进校时间在前的、年龄大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六章 配租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经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审核。配租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单身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含居住证)复印件;

已婚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交家庭成员户籍证明、身份证(含居住证)及婚姻情况证明。

3、单身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交申请人本人收入证明;已婚在编在岗教职工提

交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以及毕业证明。

5、单身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交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武汉市的住房情况证

明;已婚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部门初审

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无误后,在《公租房申请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公示

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管理委员会进行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个人申请档案。学校将公示后的方案报区房管部门备案。

(四)依计分结果按顺序点房(以《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配租计分办法》为依据)。

(五)选房入住

1、职工凭选房通知书缴纳房屋租金及保证金,持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相关收据,按通知约定的时间、地点,由职工本人选定公租房门栋、单元、楼层及房号并在《房号选定单》上签字确认。凡不能在约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选定房号的(简称“三定”),视同放弃本次选房机会;

2、职工凭《房号选定单》在5天内与学校签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领取《入住通知书》;

3、凭以上通知书领取钥匙,方可入住。

第七章 房屋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属于学校保障性住房,学校职工只能用于自住,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内部结构。

第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有关单位规定标准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物业费暂定0.5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学校与公租房承租户实行租赁合同管理。一个租赁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且合同终止日期为申请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假离婚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公租房;

2、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3、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住房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将住房转租、出借他人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申请人离职、调离、被单位除名等;

8、租赁合同到期的;

9、发生其它违约行为的。

第十六条 职工若终止租房合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报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腾退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职工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职工承租期间购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职工自行处理。对无违约责任的,学校退还全部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按承租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职工丧失配租资格,拒不腾退住房的,学校将通过相关规定或程序依法收回住房,并按当年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从其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或本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九条 本轮公租房配租完毕后,若有剩余房源,学校启动第二轮公租房配租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坚持诚信原则。个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配租的公租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严格审查本单位教职工相关资料和信息,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申报拟采购服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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