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文件
鄂教财〔2018) 5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教政法〔2017) 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
《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其他预算管理单位、纳入省一级预算管理的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不含湖北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权属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划转、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由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封存、移交、调拨、拍卖等处置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单位对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股权转让评估值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以及单项价值(账面原值, 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一律由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由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
(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报批或备案:
1、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高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下且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自行核准后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价值在10-50 万元之间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2、高校处置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自行核准后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十条单位需报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单位拟处置资产事项经单位集体决策并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拟处置资产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省教育厅审批或审核。省教育厅对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置批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或进行处置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单位一次性申请批量处置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核查、审批后,由省教育厅下达批复意见。
(四)公开处置。单位根据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的批复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其中:
1、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2、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五)收益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单位财务部门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七)资料归档。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八)结果备案。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复后的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单位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具体程序由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处置完成后,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好变更登记及结果备案工作。网络备案材料应包括单位处置的备案决定、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处置结果证明资料。各单位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单位处置资产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买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进行清理并向省教育厅提交处置申请,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提出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
第十四条有偿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八条申请有偿转让、出售单位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置换单位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置换协议;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条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
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的资产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导致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文件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六)车辆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待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或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
(七)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対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二十八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内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
(划转)的,由单位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后,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教育厅所属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三十三条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对外捐赠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对外捐赠资产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金(实物)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岀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单位财务部门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 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