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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武交院资[2017]105号)
发布时间:2017-11-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交院资[2017]105号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效率,降低行政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涉及的相关概念解释:

()办公用房。根据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类。本标准中的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单位的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及设备用房等。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正校级人员:30/人;

副校级人员:24/人 ;

中层正职人员:18/人;

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9/人。

()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等)

1.面向全校的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单位公房使用面积。

2.二级学院()可配备且仅配备1个会议室和1个资料室(或小会议室),资料室(或小会议室)面积30左右,大会议室面积不可超过60。二级学院()不配备接待室、文印室等服务用房。

3.职能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设备用房

属于报批项目。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各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学校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学校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学校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学校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本标准所含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类型分为可配型、报批型。可配型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由需求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后,统一配置;报批型设备及家具需由学校审批后购置。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数量价格上限采购,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更新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集体决策。

第八条 学校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学校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九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国家、行业和湖北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专业类设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已有规定的涉密性设备,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使用价值的。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核准、处置等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超标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首先在校内调配使用,暂无法调配的可继续使用,待按规定处置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因特殊职能,确需购置专业性和涉密性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报批型设备购置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校审批后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经学校同意后配置。

第十五条 凡每人一台/套的办公设备,使用者为设备的维护保管人,校内工作调动时,原则上不携带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凡单位共同使用的设备,学校各二级单位需指定专人维护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办公设备,发挥办公设备的效益,不得将办公设备及家具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62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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