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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交院发[2018]101号)

2019年07月13日 08:1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湖北省行政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1号)、《省教育厅、省发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6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有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类项目、接受捐赠的项目及社会企业融资(如BOTPPP)等民营性质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学校主持货物、工程、服务等各类项目立项申报、采购、实施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验收方式

第四条 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验收均需依据采购合同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开展履约验收。

第五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分新增资产项目验收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验收。

(一)新增资产项目验收

新增资产项目验收由履约验收和资产登记验收两部分组成,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类项目验收管理的职能部门。

新增资产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批量采购的标准定制货物,如通用办公桌椅、文件柜、办公电脑等,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履约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新增资产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1)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登记验收申请单》(附件2)并附采购合同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项目验收报告书》,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须在验收报告书后附设备实物照片。

新增资产项目的资产登记验收由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管理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产登记验收申请,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履约验收报告后,组成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参与的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从型号、数量、存放地点、资产责任人等方面进行资产登记验收,编制资产编码,建立资产台账,并及时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和财政资产管理系统,发放资产条码。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资产条码贴附并经资产管理处检查后,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支付请款单》(附件3),依据合同约定办理项目支付手续。

(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验收,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6]79号),依据采购合同验收,建立进销存登记簿,出入库在登记簿签字,由相关人员定期审核,定期盘点以备学校定期检查。

第六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服务内容、中标方服务实施质量等,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开展履约验收,填写《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4)。

对延续性日常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结合日常考核,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将日常考核的结果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报请学校同意立项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报请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审计、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学校要及时完成竣工项目的资产交付、转固和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

第八条 捐赠类项目验收。由接受捐赠的项目单位依据捐赠协议、捐赠资产清单、捐赠单位提供的入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核实捐赠资产的情况,履行验收手续,报请资产管理处依规办理捐赠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九条 成立履约验收小组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成立履约验收小组履行验收工作职责。验收小组成员须为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项目建设责任人、使用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中标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参加项目评审的技术专家、项目建设责任人及使用部门人员参加;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项目建设责任人和使用部门的人员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履约验收小组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分工,对验收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

履约验收小组应明确各自责任,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大型、复杂或国家有强制要求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验收。在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履约验收相关事项,需邀请第三方机构验收的项目还必须明确验收费用的支出渠道。

第十条 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方式、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且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施工图纸、采购合同、封存样品等确定的质量、数量、技术指标或者服务要求设置验收指标及其标准。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大型教学设备或软件系统验收,验收方案中明确进行加电测试等技术性检测措施。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组织验收

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的需要,及时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必须对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职责分工对每项验收事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及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工程及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有关信息在学校内部网站上提前发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的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大型教学设备或软件系统验收,应根据验收方案进行加电测试等技术性检测措施,并对照验收标准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验收报告须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供应商代表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因需要由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有质检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验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健全验收单证管理备查制度,有效管理验收单证。单价10万元及以上设备说明书须明确移交名目、数量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资产管理处按年度将新增资产验收单证分部门集中整理备查。

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归集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需报各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特殊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设备,验收程序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方验收结果作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货物类项目验收报告》的附件并交档案室留存。

第四章  履约验收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建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  

(四)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成交供应商和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监管部门反映。  

若成交供应商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未履约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其履行到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做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应适时进行跟踪和监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必须按照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二)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包括: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政府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立即书面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方或者成交供应商。  

1.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填写报告,出具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六)与中标方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章  验收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或使用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的;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和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验收人员应在相关验收事项后注明违约情形,并立即书面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取得供应商对验收结论的书面认可。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在有效时限内依法维权,保留相关工作痕迹。

第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纠正或补偿的,经验收小组同意,可免于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等违法情形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供应商以向项目建设单位(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在履约供货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异常处理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验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履约验收工作,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验收(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组织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项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间的,导致学校赔偿供应商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项目建设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验收报告书

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登记验收申请单

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书

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新增资产项目支付请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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