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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武交院资〔2019〕43号

2019年08月27日 11:3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赁使用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发〔2011150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公租房租赁使用管理,是指学校公租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轮租管理、腾退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公租房租赁使用管理工作。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直接领导,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工会、财务处、总务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和保卫处负责人组成。公租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使用管理、房屋腾退、轮租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公租房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公租房配租及管理办法、公租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受理公租房租赁及管理工作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本办法及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将违规情况报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工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民主诉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总务处受学校委托依据国家及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移交手续、公租房公用区域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保洁,提供自用部分有偿维修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四)财务处负责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收缴及退款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公租房小区外来人口检查、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五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武汉市及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学校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 为确保学校公租房满足教职工的工作需要,学校公租房房源原则上提供教职工整租,即满足条件的申请人依本办法的计分排序单独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学校公租房是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工作的保障用房,其作用在于服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租赁对象为学校在岗在编的已婚教职工或校龄在6年(含)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在编在岗教职工具体指:1.事业编制人员;2.人事代理人员;3.纳入学校编制管理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八条符合配租资格的双职工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由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共享承租权。

承租一套公租房的双职工,在合同承租期内夫妻双方离异的,双方协商明确后续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公租房委员会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协商无果的,离异双方须腾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租房。腾退完毕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申请参加学校公租房配租。

分别承租两套整租房源的单身教职工,在合同承租期内成为有婚姻关系的学校双职工时,需及时向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按要求及时腾退承租的一套整租房源。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学校公租房配租或轮租工作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条 学校公租房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校园网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配租、续租、轮租、换租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租房配租管理遵循“积分排序,依次选房”的原则,根据《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配租计分排序办法》见附件计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房。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公租房配租或轮租计分排序,并将计分排序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第十二条 配租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的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学历学位证明、职称任职资格证明、奖励证明材料等。

(二)部门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无误后,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栏目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核公示

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管理委员会进行核验并计分、排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计分、排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个人申请档案。

(四)选房入住

1.符合学校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教职工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整套公租房2个月的租金、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人民币1000。逾期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2.具备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相关收据,按通知约定的时间、地点,由职工本人在整租房源中进行选房,申请人选定公租房门栋、单元、楼层及房号并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选房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凡不能在约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选定房号的简称“三定”,视同放弃本轮公租房承租资格。

3.已选定配租房的教职工,凭《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选房确认单》、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相关收据,与学校签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领取《入住通知书》。

4.教职工凭《入住通知书》领取钥匙,办理入住。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本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按照本办法履行续签合同等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在满足原承租户租赁合同期满续租享有原承租住房优先权后,学校将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实行剩余房源的配租。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每年6月和12月,将学校公租房腾退数据汇总报告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经学校公租房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原则上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面向学校教职工公示腾退公租房房源基本情况,并根据本办法开展轮租工作。学校公租房轮租计分排序计算截止时间原则上分别为每年的630日和1231日。

通过轮租形式配租的公租房,一个租赁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合同终止日期为申请人法定退休日期或批量租赁合同统一终止日期。

第十五条 已承租公租房的教职工,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可以根据学校公布腾退房源基本情况,结合个人需要,根据本办法履行换租手续。

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实现换租的承租人,应重新与学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原租赁合同截止日期或批量租赁合同统一截止日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一个租赁合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申请人的年龄距法定退休日期不足5年的,合同终止日期为该申请人的法定退休日期。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公租房承租人实行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参考文本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按月按标准足额缴纳房屋租金。在学校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之前,每套公租房租金为人民币300/含物业管理费;学校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之后,公租房租金将根据当时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腾退管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自愿腾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学校。符合承租条件的教职工自愿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在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教职工应恢复、修理和赔偿,教职工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职工承租期间购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职工自行处理。对无违约责任的,学校退还全部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按承租合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且教职工丧失配租资格,学校给予30天的腾退时间,拒不按期腾退住房的,学校将按国家相关规定或程序依法收回住房,按照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从必须腾退之日起至腾退完毕之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该部分房屋租金从其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或本人收入中扣除,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人事处须在腾退人办理完毕公租房腾退手续后,方可办理其退休、离职、调离等手续。必要时,可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需要,学校将聘请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对学校公租房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评估价将作为学校公租房管理实施的依据。  

学校双职工按规定享受承租1套公租房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达到退休年龄,未达退休年龄的另一方可继续承租原承租住房直至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合同期满夫妻双方仍具备承租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合同期内实现换租的承租人,由于承租房屋坐落发生变化,应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房屋腾退及入住手续。在换租中,公租房承租人需在2日内腾退原有住房并将房屋钥匙交还总务处。如因原承租人未能按时腾退公租房导致后续承租人无法正常入住的,将由原承租人依本办法承担相关房屋租金。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腾退期间,承租人在每月的15以前办理完毕房屋腾退手续的,学校免收当月房屋租金;在每月15日以后办理完毕房屋腾退手续的,学校收取当月房屋租金。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委托总务处对学校公租房实施物业管理。总务处根据武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合理安排配套用房,满足公租房物业服务和租赁管理办公使用。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公租房公用区域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保洁,提供自用部分有偿维修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的公共空间,应面向承租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公租房区域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需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只能将公租房用于自住,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内部结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住房,承租人无条件接受学校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办法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假离婚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公租房的;

2.改变住房结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5.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承租人离职、调离、被单位除名等;

9.合同到期且未办理续签的;

10.发生其它违约、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学校将终止其承租及轮候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自住公租房有共同生活人的,公租房共同生活人原则上限于房屋承租人夫妇及双方父母、子女居住,以上关系之外的亲属实际居住7个日历日以上的,需向学校保卫处报备。房屋承租人将公租房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检查,及时掌握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学校组织检查时,公租房监督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承租家庭必须无条件配合入户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学校组织的检查。承租人若因工作或个人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接受检查的,必须在接到检查通知之日起1日内,主动与资产管理处约定检查时间并按期接受检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学校将记录在案并通知承租人所在学校二级单位。对于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承租户,学校将终止其承租及轮候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其承租公租房。经学校认定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的承租人,学校将终止其承租及轮候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其承租公租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承租家庭有危害公租房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等方面不良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与教育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公租房区域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对承租家庭的履行租赁合同约定情况在楼栋内及校园内网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租户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会按年度开展问卷调查,征求公租房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双职工按规定享受承租1套公租房的,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承租公租房的权利、义务、责任。因违规使用公租房被学校认定丧失公租房承租资格的,夫妻双方均被取消公租房承租及轮候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发布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使用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8108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公租房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租房配租计分排序办法

2.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上一条: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修订)[武交院资〔2020〕33号] 下一条: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交院发[201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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