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学校办学需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科学合理、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五)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或现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且经鉴定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租赁等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配置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二)结合学校实际负责编制学校每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学校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的监督等。
第二章 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
第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学校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使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保密规定、性能要求和国产化等。
第九条 国家、行业、湖北省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一)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学校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学校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五)学校基本建设按照《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请使用应列入学校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随同学校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除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外,学校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学校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学校依据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学校实际需求等编制资产配置计划。
(二)主管部门初审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并向财政部门出具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的初审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主管部门的初审情况,审核并下达学校的资产配置计划数。
(四)学校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学校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结合资金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学校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凡未列入资产配置预算计划的资产,学校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
(五)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学校的资产配置预算,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预算后报财政部门。
(六)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在批复学校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配置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追加资产配置预算,因追加经费预算明确用于资本性支出的,按追加经费预算的相关要求执行;二是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
对于前一种情形,学校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对于后一种情形,原则上应当在每年下半年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申请。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配置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文件依据等。
(二)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审核(批)权限如下:
在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申请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其累计金额不超过资产配置预算总额的10%的,由学校通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核准;超过 10%的部分,由学校通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室决策,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要求编报资产配置预算的,或未取得财政批复的,学校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按照当年度有关编制部门预算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一)在预算系统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提交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请;
(二)涉及土地使用权、基本建设项目、事业单位配置车辆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房屋、车辆外,涉及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1);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学校利用发展与改革部门管理的预算内基本投资建设资金购置资产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科研项目资产购置新增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汇总数,在部门预算执行阶段,根据实际需要采购配置。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各部门职能分工及资产性质,学校新增资产配置申报归口分工如下:
1.总务处负责组织学校基本建设、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大型修缮等资产配置计划和公务车辆的购置计划的申报。
2.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设备配置计划、实验实训室(教室)建设项目、教学场地资本性修缮维修计划的申报。
3.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设备配置计划的申报。
4.人事处负责组织引进人才所需设备配置计划的申报。
5.图书馆负责组织图书资料配置计划的申报。
6.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负责组织信息化设备(含软件)配置计划的申报。
7.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及非教学类专用设备等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申报。
第十九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核。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类新增资产配置申报材料的审核。
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应用软件配置的审核。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课题、创新团队等科研设备的审核。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及非教学类专用设备等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核;同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汇总初审,按照初审结果和财务处预算经费分割额度,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排序,报请学校集体决策。
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学校各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2.学校各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
3.学校各单位报送的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的合理性;
4.学校基本建设、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大型修缮等资产配置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5.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
对于资产管理不到位,账、卡、物、人相符率不高的二级单位,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将暂缓该单位的新增资产配置。
第四章 配置账务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新增的资产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购置(建)、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学校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具体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组织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上一级部门报告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实行资产配置计划公示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公开,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结合部门职责,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科学、严谨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学校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各二级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施结果考核。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资产配置单价和数量,严禁拆分高价设备和使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采购耗材。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的;
(二)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行为,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其具体要求以当年有关编制部门下发的预算和资产配置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7〕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2.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1: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资 产 名 称
申 购 单 位 (盖章)
填 表 日 期
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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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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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资产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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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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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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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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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置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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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
2.本单位相同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
3.主要功能及应用范围;
4.选择购置而非租赁的理由;
……单页不够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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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预测
及风
险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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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页不够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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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使用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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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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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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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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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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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场地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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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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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证
专
家
(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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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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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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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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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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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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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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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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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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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财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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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论证专家需为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且人数为单数,可为外单位专家。
附件2:
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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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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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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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业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