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处置申请、会议纪要、上级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处置的审核及报批手续;
(三)负责做好学校与资产处置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处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权属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划转、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学校应当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封存、移交、调拨、拍卖等处置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集体决策批准后,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见附表),应当继续使用。
(二)对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处置,使用部门需提交未达使用年限的处置说明,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集体决策批准后,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士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房屋产权和货币性资产处置以及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学校集体决策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学校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涵盖的其他资产,学校处置权限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资产处置相关文件执行。
拟处置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九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置申请。学校各二级单位拟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相关材料。各二级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各二级单位拟处置资产在完成处置程序前,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管。
(二)内部论证。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后,组织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申请处置二级单位等人员组成资产处置内部审核小组,通过对拟处置资产现场查看、技术鉴定等开展资产处置内部论证。
(三)学校审定。通过学校资产处置内部论证的拟处置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集体决策。土地、房屋、货币性资产、单价在50万以上的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四)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学校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处置的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公开处置。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其中:
1.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2.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各二级单位须按照资产处置清单照单向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的旧品回收机构移交拟处置资产,并在资产处置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
(六)收益上缴。资产处置完毕,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处置移交清单后,及时办理处置收益入账手续,通过学校财务处将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七)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学校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的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进行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登记。
(八)资料归档。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九)结果备案。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好变更登记及结果备案工作。网络备案材料应包括单位处置的备案决定、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处置结果证明资料,并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学校处置资产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第三章 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出售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按第十条相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
有偿转让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有偿转让、出售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学校同类资产情况;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有偿转让、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七)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置换协议;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七)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六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十七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的资产数量和价值清单;
(四)导致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文件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六)车辆报废、报损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七)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按规定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二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教育厅所属单位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之间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后,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教育厅所属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或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无偿调拨批文;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对外捐赠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对外捐赠资产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金(实物)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
(三)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捐赠的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及单位内部公示的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缴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台账,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纪委办公室依纪依法受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武交院资[2018]102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
2.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