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资产管理办公室: 明志楼317

联系人:赵老师  汪老师  高老师

联系电话:88756039

招标管理办公室: 明志楼319

联系人:路老师  杨老师  叶老师

联系电话:88756131

   

 工作动态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20〕34号]

2020年11月06日 14:09  点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学校利益。根据《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财〔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学校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学校将房屋、车辆、土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属于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实施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学校资产、审计、财务、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称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管理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学校报请出租、出借事项的决策申请,按规定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按规定督促相关二级单位及时、足额获取并上缴出租、出借收益;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台账制度;

(五)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组织实施。

总务处负责学校经营性用房及场所的出租、出借组织实施,现代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校区内通信基站的出租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1.负责所实施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可行性论证、立项申请等工作;

2.负责所实施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招租申请,招租文件会审,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所实施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4.负责所实施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各类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工作,按规定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归档,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权限:

(一)学校出租、出借合同期限3年(含)以下,单项资产帐面价值500万以下或年评估租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集体决策同意,按程序实施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单项资产帐面价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年评估租金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集体决策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三)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由学校集体决策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未经学校决策或上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行为。

第十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程序:可行性论证和出租方案拟定(实施部门)——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学校集体决策(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实施部门列席)——省教育厅审批或省教育厅审核,经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资产管理部门)——公开招租(招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实施部门)——省教育厅备案(资产管理部门)。

(一)可行性论证。实施部门应对拟出租、出借项目的实施、收益、绩效、后果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出租、出借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出租方案拟定。实施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拟出租、出借项目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出租、出借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租赁底价评估,形成《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其他资产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四)学校集体决策。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出租、出借项目进行综合汇总,会同实施部门报请学校集体决策。

(五)公开招租。实施部门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招租申请,招标管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单项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单项帐面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对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出租项目,实施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关于出租、出借的集体决策材料(会议纪要、记录等均可);

2.原租赁合同;

3.与原租户书面通知及回函通知等材料(需要对照原租赁合同内容,提前与租户做好书面通知工作,内容主要确认是否愿意续租、是否愿意按政府政策规定到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是否有优先承租权。若有优先承租权,请租户明确书面回复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对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招租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可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招租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承租方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实施部门应在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形成各类资料(招租文件、租赁合同及租户营业执照、身份证、租金收据复印件等)提交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提供1份出租合同复印件给财务处作为收费依据。

(七)备案或报批。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在出租、出借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4.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5.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6.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7.公开招租材料;

8.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合同复印件;

9.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房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出租、出借,应该按程序先履行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招租和签订合同等后续程序。

履行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党委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3.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4.近两年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以学校名义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出租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方位(标的地点及面积)、出租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借合同应以学校名义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保证金(押金)、借用方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参考文本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采用“先付费后使用原则”,公开招租中标的承租方或借用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受托管理单位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后,凭财务处收据到受托管理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出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单位出租、出借设备,设备保留在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离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不低于购置成本的20%。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若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不得直接续签。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后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进行转租、转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部门应明确出租、出借具体工作责任人,管理出租、出借合同,负责监管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负责督促承租方按规定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督促借用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实施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方须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按时交纳租赁费。承租方或借用方的水、电、气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交学校财务,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承租方或借用方还要预交租(借)用履约保证金,由学校财务处暂存备用,合同期满承租方或借用方到财务处结算。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大型修缮。承租方及借用方要负责房屋内的门、窗、水、电、暖管线及合同约定地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部门要经常巡查公共部位,发现非恶意的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缮。

第十八条承租方及借用方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保卫处和实施部门的管理,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借用)合同,收回资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或借用方负担。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学校资产账,负责根据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学校财务部门有义务根据合同提醒实施部门依合同严格履行出租、出借资产相关管理责任,并将相关租金等缴纳情况及时通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应当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资产、审计、财务、保卫、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管理、监督不力的实施部门,提请学校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如若违犯,学校有权终止其租赁(借用)合同。学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事中、事后检查制度,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全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国有资产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且产权没有转移的,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产权随同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17〕10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核准表

         3.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参考文本)


附件1

XXX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称:  

   目负责人:  

(公章):

   单位负责人  

       人:  

期:

湖北省教育厅

○   年  月  日


一、资产基本情况

规格型号(坐落、车牌号等)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取得)日期

账面原值(元)

评估价值(元)

产权证号

其他产权证明

资产原用途:

资产现在状况:

备注:若为同类批量资产可列表附后。

二、可行性论证详细方案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理由和依据:

2、拟出租、出借方案及外单位做法:

3、出租、出借后的资产收益评估及后续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应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名以上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资产、财务、审计、经济或后勤管理方面),1名法律专家)

主持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参加论证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字


四、审批(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参考文本)

出租方(甲方):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资产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资产(房屋)地址及设施、设备情况:

1.租赁资产(房屋)地址:                           。

面积         平方米。

2.现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附设备清单):

①门窗情况:良好

②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良好

③水电设施情况及其他:良好

上述房屋属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权出租),甲方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

二、租赁期限:

             日至            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有关税费: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支付时间为               。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每年向甲方交付设施设备等使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金额总和)。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经验收确认房屋无损毁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取未交付租金或损毁费用。

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金的税收由甲方缴纳。

四、交付房屋期限:

乙方交付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甲方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甲方责任(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形式履行。

2.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注意租赁物的瑕疵,如发现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等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发现不及时造成房屋及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损失,由乙方负责。

3.房屋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化或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要求需要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迁出,归还租赁物,甲方不另行给乙方安排房屋,亦不承担任何拆迁补偿、装修残值补偿等义务,合同自行终止。

六、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气设施,卷闸门、门窗等),租赁期内发生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毁损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部分的任何补偿。

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或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

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若乙方发现房屋结构出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注意水、电、气的安全使用,经常检查,防范事故发生。若在租赁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因此向第三人承担了相应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消防、保卫、资产等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及经营管理检查,自觉按照消防、保卫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及时整改并报甲方管理部门检查。如乙方不及时整改,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强制整改,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9.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经营,不得超出营业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棉纤、医药、烟花、管制刀具等国家严控商品及违禁商品。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处罚。

(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用途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或同类房屋租金)1-2倍的罚款。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并根据情节处以合同约定租金总额(或同类房屋租金)1-2倍的罚款。由此带来的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逾期3个月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学校将扣留保证金,收回出租资产。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5)拖欠租金十天以上的,学校将扣留保证金,收回出租资产。

(6)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4.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告知期满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双方均在租赁主要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2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等完好的交还甲方,对损坏的设施,照价赔偿。乙方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不可拆卸、移动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且不负经济补偿的义务。

3.乙方若在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将租赁房屋腾退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存放在租赁房屋中的设备和物质进行扣押,并保留处置权利,同时从乙方缴纳的房屋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外,每逾期1日,还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0.5%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十、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解决:

由甲、乙方双方协商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本合同须附上乙方的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或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授权人):               法定代表(授权人):  

                         

签约时间:              

 

上一条: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捐赠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22〕42号] 下一条: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武交院资〔2020〕35号]

关闭